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出的治理方法)

日期:2024-04-20 04:39:31 作者:

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出的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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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各类工业、城市、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的标准限值。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9461-2017《电镀行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印染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35-2009《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等。

2.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05-2009《城市污水处理厂节能评价指南》、GB 18466-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规范》等。

3.农业生产废水排放标准:GB/T 18717-2002《农业生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4.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 18920-2002《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8920-2018《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处理工艺和要求,以及监测和评估要求等。各企业和单位需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损害。

污水排放标准 2021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是指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具体执行标准可以是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一级排放标准:总氮(N)≤ 15 mg/L、氨氮(NH3-N)≤ 5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6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20 mg/L、酸碱度(pH)在 6~9范围内、悬浮物(SS)≤ 10 mg/L、油类≤ 5 mg/L。

二级排放标准:总氮(N)≤ 20 mg/L、氨氮(NH3-N)≤ 10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10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30 mg/L、酸碱度(pH)在 6~9范围内、悬浮物(SS)≤ 20 mg/L、油类≤ 10 mg/L。

三级排放标准:总氮(N)≤ 25 mg/L、氨氮(NH3-N)≤ 15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15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40 mg/L、酸碱度(pH)在 6~9范围内、悬浮物(SS)≤ 30 mg/L、油类≤ 15 mg/L。

设置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的意义

1、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将严重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通过设置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减少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

2、保护水资源安全:水是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污水排放会导致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设立污水排放标准可以促使污水经过适当的处理,确保排放到水体或重复利用的水质符合一定要求,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维护公共健康:污水中含有细菌、病毒、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或以未经处理的形式被接触和利用,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设定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人类接触到污染物的风险,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污水排放国家标准指标

污水排放标准,具体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我国十分重视医院污水处理工作,早在1963年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污物消毒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解决医院污水、污物处理设备。

2、1983年颁实施GBJ48-83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试行)。

3、1984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招出:排放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准排放。

4、1996年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2001年发布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

6、2005年发布、2006实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新、扩、改建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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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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