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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的八项用途
现金支票的八项用途如下:
现金支票用途可以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还款等。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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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流程
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领取现金。
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现金支票。
怎么用支票取款
携带资料:带上支票和身份证直接去支票上对应的银行即可
现金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的方法是: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称号,此刻现金支票反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因为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详细要看联网掩盖规模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名字,此刻现金支票反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反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称号,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注意事项:
现金支票直接带支票去对应银行即可取款,在支票有效期内(签发起10日内,节假日顺沿)去办理相关业务。转账支票须有有自己的开户行,背书上自己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及公章,投入到指定银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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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出票人(付款人)签发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在支票付款期限内,持票人(收款人)可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收款人或背书人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并签章。
3、支票到期日前办理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手续
(1)收款人委托收款。收款人将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提交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付款行付款后,收款行为收款人办理入账。
(2)付款人主动付款。付款人将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提交开户行办理提示付款,付款行对支票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收款行办理入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支票
现金支票应如何使用
现金支票由用户在开户银行要求银行提供的一种支票,那么当企业采用现金支票结算时,应如何正确地使用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如何使用?
现金支票由用户在开户银行要求银行提供。一般在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需要在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公司名称,并且填写大写的日期和金额,金额的大小写也必须一致。倘若小写的话则需要小写前面要加人民币符号。在用途栏处写明现金的用途,例如备用金等。支票的正面需要预盖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章,反面的背书人处也要盖章,并写上提款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日期。信息填写完成之后,交由银行验收即可。收到现金后存根,要留下来作为会计记账的凭据。
现金支票的注意事项
一、客户在使用完现金支票之后,必须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之前在银行预留的印章,同时按照银行的相关标准进行缴费,领取空白的现金支票。
二、客户签发票据,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填写。填写支票时,应该用钢笔系或黑色的碳素笔进行填写。
三、客户应在自身的存款账户余额内额度签发支票。
四、出票人签章栏应该加盖预留在银行的印章。缺漏印章或印章不符时,银行会退票处理,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五、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十日,若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银行可不不予受理。
现金支票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或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国家规定的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或体育等各式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现金支票如何使用
现金支票可以到银行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
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领取现金。
4、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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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
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
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
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与本票汇票的区别: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支票